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取证及复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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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原安全资格证)取证及复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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